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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到法院起訴狀、調解通知怎麼辦?開庭前該做的事、不出庭會怎樣

元理債務領航所 ・ 債務處理系列
收到法院起訴狀、調解通知怎麼辦?開庭前該做的事、不出庭會怎樣|情境示意

信箱裡出現一封法院寄來的掛號,拆開是「調解通知書」或「民事起訴狀繕本」加一張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」,很多人第一反應是慌、第二反應是不想面對。但這封信其實是整個追債流程裡,你還有最多籌碼的一站:判決還沒下、執行還沒開始、金額還有得談。這篇說明收到法院通知後該分辨什麼、開庭前該準備什麼、不去會怎樣,以及這個階段還能怎麼安排債務。

本篇重點整理圖
本篇重點,一張圖看懂

一、先看清楚:你收到的是哪一種文書

法院寄來的東西不只一種,處理方式與期限完全不同,第一步是把公文上的標題、案號、股別、期日看清楚:

📌 不管是哪一種,先簽收、先拍照存檔。拒收不會讓程序停下來,法院有寄存送達與公示送達等方式,最後只會讓你錯過期限而已。

二、為什麼銀行卡債常常是直接告、不是先調解

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,金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的財產權爭執,原則上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。但同法第 406 條第 6 款給了一個例外: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,法院可以逕行駁回調解聲請。這就是為什麼銀行、資產管理公司對信貸與卡債,實務上常直接走支付命令或起訴,而不是先約你去調解。

反過來說,若債權人是親友、民間金主或公司行號,50 萬以下的金錢爭執多半會先收到調解通知;即使已經進入訴訟,依第 420-1 條雙方合意也可以把案件移付調解。所以「有沒有調解」跟債權人是誰有關,不代表案件輕重。

三、收到調解通知:要去,而且要準備好數字

調解是在法院或調解委員面前,雙方談出一個都能接受的條件,常見結果是「分期還款、減免部分利息或違約金」。要特別記得兩件事:

  1. 調解成立的筆錄跟判決一樣有力。依第 416 條,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,也就是對方可以直接拿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。所以簽之前,月付金一定要是你真的繳得出來的數字,不要為了當天結束而答應做不到的條件。
  2. 調解不成立,案件不會消失。依第 419 條,雙方到場但調解不成立時,法院可以依一方聲請當場進入訴訟辯論;聲請人在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 10 日內起訴的,視為從聲請調解時就已經起訴。也就是說,調解只是前一站,不是終點。

去之前,把總欠款、已繳金額、每月收入與必要支出算清楚,帶著證明文件到場。有數字,才有談判空間;沒數字,多半只能聽對方開條件。

四、收到起訴狀:開庭前該做的四件事

依第 251 條,起訴狀會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一起送達,距離開庭至少要有 10 日的就審期間(曾行準備程序者至少 5 日)。這段時間請做四件事:

  1. 核對金額:把起訴狀裡的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、費用逐項對照自己的紀錄。利率有沒有超過法定上限、違約金是否重複計算、有沒有已經還過卻沒扣的部分,都是可以爭執的點。
  2. 確認債權人與時效:對方是原銀行還是受讓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?要求對方提出債權讓與的證明。若是多年沒動靜的舊債,先看債務時效怎麼算與債權被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怎麼辦。
  3. 確認自己的身分:你是主債務人、連帶保證人還是共同借款人?責任範圍不同,抗辯方向也不同。詳見保證人要負什麼責任。
  4. 寫答辯狀:依第 266 條,被告答辯狀要寫答辯的事實與理由、證據、以及對原告主張哪些承認、哪些爭執及理由,並附上書證影本。寫不出來,至少在開庭時當面陳述;有爭執才有審理,沒爭執法院多半照原告主張判。
📌 金額 10 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(第 436-8 條)、50 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(第 427 條),本票請求不分金額一律簡易。程序簡化代表開庭次數少、結案快,準備時間要抓更緊。

五、不出庭會怎樣?

很多人選擇「不去就不會有事」,這是最吃虧的做法。依第 385 條,一方不到場時,法院可以依到場一方的聲請,由到場的一方單獨辯論後判決;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,法院還可以依職權這麼做。再依第 280 條第 3 項,你已經合法收到通知,卻在開庭時不到場、也沒提出書狀爭執,對方主張的事實會視同自認。結果通常是:對方主張多少,判決就多少,連本來可以砍掉的利息、違約金都一併判給對方。

判決確定後就是執行名義,接下來就是扣薪、扣存款、查封。這時候才想談,籌碼已經少很多。相關流程可看薪水被扣三分之一怎麼辦。

六、這個階段還能怎麼處理債務

七、常見的錯誤反應

最後提醒:本文引用的期間與金額門檻以現行民事訴訟法為準,法院實務作法各庭仍有差異;答辯方向牽涉個案事實,建議在開庭前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資源,再決定怎麼寫、怎麼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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